残障福利法

拼音:cán zhàng fú lì fǎ

意思:为维护残障者的生活,保障其合法权益所拟就的各项福利及救济措施,辅导其就业,并扶助其自力更生所特别制定的法律。该法由总统于民国六十九年明令公布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