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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人身权利是本罪的主要客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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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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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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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、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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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在本罪的主观方面,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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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为追求法的良性品格、完善立法,应当取消本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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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
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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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
本罪主观罪过形式应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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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
单位按1997年刑法典的规定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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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
本罪的直接客体为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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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
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,应加以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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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
本罪的客体应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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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
构成本罪的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、国家和政治组织、民族团体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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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
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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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
加重基础除基本罪以外,还应当包括加重犯和非犯罪的事实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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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
然而日本罪恶的势力并未动容丝毫,将整个国家再次推入灾难的渊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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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
论述本罪的罪与非罪,责任主体的认定,此罪与彼罪的界限,罪数问题和刑事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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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.
这主要体现在沈家本罪刑法定、废除比附、改重从轻和删除酷刑等法律思想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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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.
在着手以后,如果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的,则构成本罪未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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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.
此外,鉴于医疗活动的风险性和刑法的谦抑性,本罪定名为重大医疗事故罪较为适宜。